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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节能协会

合肥市节能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中文名“合肥市节能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HeFei Energy Conservation Association”,英文缩写“HFECA” 

第二条 本会是合肥市内从事生产、经营的用能单位,生产、销售用能产品的企业,从事节能工程、设计、科研、咨询服务、教育培训、信息等机构,以及有志于节能工作的个人自愿参加的全市性、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促进合理用能,节约用能,为提高全社会的能效水平以及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合肥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按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换届,举办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培训、展览会、交易会、联谊交流会,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与境外非政府组织交往,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主动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合肥市。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合肥市花园街83号合肥大厦七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学习贯彻国家、省、市有关能源(节能)的法律、法规、标准、政策、方针,加强会员自律工作,协助政府做好节能管理工作。

(二)开展有关能源利用、节能管理、节能技术等专题调查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并协助制定有关发展规划、政策法规和各类标准。

(三)协助增强会员间和会员与其他方面之间的交流和沟通,代表会员向政府反映情况,提出要求及建议。

(四)为会员单位提供国内外有关节能信息和技术进展资料,适时编辑出版有关刊物;协助会员单位培训有关节能技术、管理人才。

(五)协助会员(用能)单位开展节能规划、节能量审核以及诊断、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

(六)接受有关组织委托的能源科技课题论证、评估、科技成果鉴定;为企事业单位提供节能管理、技术、产品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七)对企业及会员单位的节能改造和管理成果进行总结交流、组织推广;经有关部门批准对优秀节能产品进行评估和推荐;组织推广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产品。

(八)积极发展与国内、省内相关的机构和组织的关系与合作,组织开展有关节能管理、节能技术、节能产品的交流与合作;协助会员单位引进先进节能技术,积极支持合肥市优秀节能产品和技术走向国内外市场。

(九)定期开展评比、总结工作,对节能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开展评比表彰活动应报合肥市民政局核准备案方可开展。

(十)加强本会与其它有关社会团体之间的联系,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和企业委托的事项,开展有益于本会和会员发展的其他活动。

以上业务概括为:做好节能管理工作同时,协助会员单位开展相关培训、管理等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无不良记录;

(四)单位会员应合法经营,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费缴纳的标准:

  (一)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6000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第十五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选举和罢免理事;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四)制订或修改章程;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或会员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员大会,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审查并经合肥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全体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

  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有1/3以上理事提议应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二)、(四)、(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全体常务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应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理事长、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理事长、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理事长、主席)不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一条本会设会长1人:孙鹏祥,副会长11人:张心怀、张许成、王涛、朱卫坪、荣晶晶、钱光海、王吉锁、丁中奎、徐席东、凌晓红,秘书长1人:莫志强。

第三十二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审查并经合肥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工作,签署本会文件;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第三十四条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本会设会长办公会制度,由会长、驻会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决定协会重要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资助人或单位及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资助人或单位、及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如发现本会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实行会计核算,加强会计监督。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或监事)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行业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并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行业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经2019年7月17日合肥市节能协会第二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